1.考領駕照須知 11.優先通行順序
2.駕駛人手勢 12.臨時停車規定.按鳴喇叭規定.貨車過磅規定.可以右轉
3.各級駕駛執照可駕車種 13.臨時停車及禁止停車線
4.肇事及急救 14.臨時停車及禁止停車線
5.交通違規罰鍰規定 15.倒車規定
6.吊扣汽車所有人牌照 16.行車速限
7.吊扣汽車駕駛人駕照 17.如何設置汽車故障標誌
8.吊銷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18.汽車附載及裝載規定
9.高速公路管制規定 19.標誌及黃、白色標線

10.汽車檢驗

20.其他及交通管理處罰條例

 

1.考領駕照須知

001.報考汽車駕駛執照,各科及格分數:A.交通規則【85;B.機械常識【60;C.路考【70

002.因患病或出國等事由,駕駛執照未能按時換發,須於病癒或回國後【6個月內】辦理。

003.持有外國發給之正式駕駛執照,依平等互惠原則,得免考換發同等車類之駕駛執照,但須在【外國執照仍在有效期間之內】

004.考領普通駕照須年滿【18歲】,最高年齡【不受限制】

005.考領職業駕照須年滿【20歲】,最高年齡【  60歲  】       

006.應考小型車普通駕照,須有學習駕照【3個月以上】之經歷; 

007.應考小型車職業駕照,須有學習駕照【6個月以上】或普通駕照【3個月以上】之經歷。

008.應考大貨車駕照者,須【領有小客車駕照一年以上】之經歷;

009.應考大客車駕照者,須【領有大貨車駕照一年以上】之經歷;

010.應考聯結車駕照者,須【領有大客車駕照一年以上或大貨車駕照二年以上】之經歷。

2.駕駛人手勢

011.左臂平伸,手掌向後,並前後擺動,表示【倒     車】

012.左臂向下45 度,手掌向前,並前後擺動,【允讓後車超越】

013.左臂向下垂伸,手掌向後,   表     示【減速暫停】

3.各級駕駛執照可駕車種

014.領有普通小客車駕駛執照,可以駕駛【自用小型車】及輕型機器腳踏車,如以普通駕照駕駛營業車輛是【違規】 

015.已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者,得駕駛【小型車及輕型機器腳踏車】,不可駕駛【曳引車或聯結車】

016.已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者,得駕駛【大貨車、大代用客車、曳引車、客貨兩用車、小型車、 輕型機器腳踏車】。

017.已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者,得駕駛【大客車、大貨車、大代用客車、曳引車、客貨兩用車、小型車、 輕型機器腳踏車】。

4.肇事及急救

018.汽車肇事,傷者有休克現象時,臉色呈【蒼白】

019.汽車肇事時,除非車子著火或有爆炸的危險,儘可能在車內急救傷者】。

020.汽車因碰撞起火燃燒,而致空氣中氧氣不足,或呼吸道被物阻塞,都會造成【窒息】

021.血色鮮紅,血液連續作噴狀流出,係【動脈出血】。 

022.斷骨穿出皮外,重大流血時,應先【止血】

023.辦理肇事和解,應由【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、監護人或繼承人】為之。

024.因車禍,如被害人對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(如死者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,【肇事人也要負賠償責任】。          

025.駕駛人因開車疏忽致人死傷,須負刑事【判刑】,民事【賠償】,行政【吊銷駕照】之責任, 若出於故意【刑事上依故意殺人或傷害罪】處罰。

5.交通違規罰鍰規定

026.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汽車駕駛人【新台幣1,500元】罰鍰。

027.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人員未守戴安全帽者,處機車駕駛人【新台幣500元】罰鍰。 

028.持【駕駛自動排擋車駕照】,駕駛手排車,視為【無照駕駛】

029.汽車駕駛人,聞消防車、救護車、警備車之警號,不立即避讓或跟隨車後急駛,

【處 200 –600 銀圓罰鍰,並記違規點數一點】。

030.營業小客車駕駛人,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,並領取登記證即行執業者,【處以罰鍰】經處罰仍不辦理者【吊銷駕駛執照】。

6.吊扣汽車所有人牌照

031.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,經裁決罰鍰,逾期不繳納者, 【應易處吊扣牌照、駕照一個月∼三個月】

032.酒醉、患病、精神疲勞、意識模糊者,汽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有上述情形,而不禁止其駕駛者, 【應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】

033.汽車駕駛人,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以上時,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,【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】

7.吊扣汽車駕駛人駕照

034.汽車駕駛人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【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】

035.駕車闖紅燈因而肇事致人重傷者,【須吊扣其駕照三個月∼六個月】

036.汽車駕駛人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者【應吊扣其駕照三個月】

037.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,肇事後應即時處理,不得駛離,違者【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∼六個月】

038.汽車駕駛人駕車,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,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,    【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∼六個月】

8.吊銷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

039.汽車駕駛人駕車,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,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,【應吊銷駕駛執照,並停考一年】

040.汽車駕駛人,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,除【處新台幣6,000元以上,12,000元以下罰鍰】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,及扣留其車輛牌照外,並應【吊銷其駕駛執照,停考一年】。

041.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者,【應吊銷駕駛執照,停考三年】

042.利用不正當手段報考參加應考者,除考試及格應予取銷外,已考領駕照者無效,【並應停考五年】

043.汽車駕駛人,如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,應即時處理,並向警察機關報告,不得逃逸, 違者【應處罰吊銷駕照,並不得再考領】

044.酒醉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,除處罰鍰外,【並吊銷駕照,不得再考領】

045.汽車駕駛人闖平交道,因而肇事者,【應處罰吊銷駕照,並不得再考領】

046.汽車駕駛人駛經應繳費之公路橋樑,如逃避繳費,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,【應處罰吊銷駕照,並不得再考領】

047.利用汽車犯罪,經判決有期徒刑確定者【應處罰吊銷駕照,並不得再考領】

048.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,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取締,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, 【應處罰吊銷駕照,並不得再考領】

049.車輛所有人、駕駛人,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【通知單】後,應於【15日】內到達指定處所聽候裁決。

9.高速公路管制規定

050.高速公路上下行車道,係使用【中央分隔帶】附設護欄杆行道樹等,作為單向行車區分設置的單向車道。

051.凡汽車在監理單位檢驗合格,性能良好的之車輛,均可以在高速公路行車】。

052汽車不得在高速公路【加速車道、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】超越前車。

053.行駛高速公路,應儘量利用【右側主線車道行駛】;汽車行駛高速公路,不得因缺水、缺油而故障】

054.汽車行駛高速公路,經因事故或其他原因,發生交通阻塞之路段時,不得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】。

055.交流道:指為使高速公路與其他道路以匝道等構成立體相交之部份。

056.匝道:指在交流道中為變換行車方向、速率,啣接高速公路主線與連絡其他道路之部份。

057.加速車道:指設於主線入口最右側,供汽車駛進主線加速用。

058.減速車道:指設於主線出口最右側,供汽車駛離主線減速用。

059.高速公路特別顏色和特大的各種標誌,只限在高速公路上設置

060.「右線止於1000公尺」標示牌意義是:右車道線在前面1,000公尺處

    即消失,必須換入靠其左邊主線右側車道繼續行車

061.高速公路行駛之小型車時速70公里,其前後車距離應保持【35公尺】

062. 1000cc以上之小型汽車,行駛於同向三車道以上路段,時速達【80公里】以上時,方可行駛中線或中內車道。

063.速度較慢之小型汽車,應行駛【外側車道】

064.A.收費站的指示標誌紅底白字;B.地名、方向、里程綠底白字;C.服務區、休息站藍底白字

065.A高速公路每隔30公里設有一個收費站。B.高速公路收費站繳費應在綠燈車道

066.停放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,  最多以停放 【 3小時】為限。

067.停放服務區、休息站之車輛,最多以停放【12小時】為限。

068.高速公路行車速限最高100公里】、【最低60公里。低於規定時速行使時算違規

069.行駛高速公路之汽車規定裝載最大寬度3.25公尺;行駛高速公路之汽車規定裝載最大高度4.2 公尺

10.汽車檢驗

070.汽車檢驗分三種:申請牌照檢驗、定期檢驗、臨時檢驗。  

071.領有牌照之汽車,其出廠年份,自用小客車未滿 5 者,免於定期檢驗,5 以上未滿 10 者,每年至少檢驗一次,10 以上者,每年至少二次;其他自用車及營業車未滿五年者,每年至少檢驗一次,五年以上者,每年至少檢驗二次。

072.汽車定期檢驗,逾期一個月以上者,應處罰鍰並吊扣其牌照,至其檢驗合格後發還。

073.汽車發生交通事故,遭受重大損壞,經修復後,應實施臨時檢驗

074.報廢之車輛,不得再行申請登檢領照使用】

075.汽車因故辦理停駛,期限最多不可超過【一年】

11.優先通行順序

076.支線車幹線車先行;轉彎車直行車先行;下坡車上坡車先行;

077.靠山壁車外緣車先行;圓環外側車道內側車道先行;

078.交叉路口無警察指揮,又無燈光號誌,如兩路均為支線道,或幹線道時,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】。

079.對向行駛之左右轉彎車輛,已轉彎,須進入同一車道時,左轉彎車輛先行。

080.汽車夜間會車應使用【近光燈】

081.汽車夜間在市區道路行駛,如照明清楚時應使用【近光燈】

082.汽車會車及超車時,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【0.5公尺】

083.下坡行車時,為了安全【不得將引擎熄火或放空檔滑行】

12.臨時停車規定.按鳴喇叭規定.貨車過磅規定.可以右轉

084.臨時停車:指車輛臨時停止未滿3分鐘,駕駛人不得離座,引擎未熄火

085.按鳴喇叭:汽車按鳴喇叭不得連續3次以上,以單響為原則,每次不得超過半秒鐘

086.貨車過磅:貨運汽車,通過收費站,過磅時,應先停車,再以緩慢之速度駛進地磅。

087.可以右轉:四車道以上,或同向二車道道路,其設有劃分島,劃分快慢車道者,

在慢車道之車輛可以右轉,不可左轉

13.通過平交道

088.汽車駛至鐵路平交道前,如前面有車輛時,應俟前車駛離鐵路平交道【適當距離】,而後車能安全通過後,始得通過。

089.車輛通過平交道時,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【15公里】以下。

090.高速公路與鐵路的平交道方式是【沒有鐵路平交道設置】

14.臨時停車及禁止停車線

091.消防車、消防栓 出入口,【 5公尺】內不得臨時停車。

092.公共汽車招呼站、交叉路口【10公尺】內不得臨時停車。

093.交叉路口欲轉彎時在交叉路口【30公尺】前開啟方向燈。

094.紅色【禁止臨時停車線】原則上,其禁止時間為【全日00:00 ~ 24:00】
095.黃色
【禁  止  停 車  線】原則上,其禁止時間為【每日07:00 ~ 20:00】

15.倒車規定

096.彎道、狹路、陡坡、橋樑、圓環、隧道、鐵路平交道、單行道、快車道等危險地帶或交通頻繁處所,【不得倒車】

097.倒車時,要緩慢,並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,同時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

098.大型車倒車時,須派人在車後指引,如無人在車後指引時,應先測明車後有無足夠之位置。

16.行車速限

099.A.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。B.無標誌或標線者,依下列規定:

100.行車時速不得超過【50公里】

101.未劃設車道線、行車分向線之道路或【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】,時速不得超過【40公里】

102.執行任務之消防車、救護車、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,不受行車速度之限制

17.如何設置汽車故障標誌

103.汽車行駛高速公路, 於車後50~100公尺】設置汽車故障標誌

104.行駛 40公里 路段時,於車後5 ~ 30公尺】設置汽車故障標誌

105.行駛 40公里 以上路段於車後30~100公尺】設置汽車故障標誌

106.夜間急彎危險地帶郊外道路於車後30公尺】設置汽車故障標誌

18.汽車附載及裝載規定

107.小型貨車除駕駛人外附帶作業員,不得超過【2人】

108.工程或事業機構人員搭乘小貨車,不得超過【8人】

109.小客車係指座位在【9座】以下。

110.小型貨車裝載貨物,由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【2.85公尺】

111.特種車在空車時,不得裝載客貨行駛

112.箱式貨車之裝載貨物,【長寬均不可超出車廂之外】

113.框式貨車之裝載貨物,【車身欄板必須扣牢】

114.框式貨車之裝載,其伸後長度,最多不超過車長的【30%】

115.裝載重量不同之貨物,重的貨物應平均分配在車底板上

116.裝載危險物品之車輛,在橋樑、隧道、火場100公尺範圍內嚴禁停車。

19.標誌及黃、白色標線

117.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,表示警告、禁制、指示,【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。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118.
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,表示警告、禁制、指示,【而在路面上漆劃之線條或文字

119.白色虛線【車道線

120.白色實線【路面邊線】

121.白色雙實線 【禁止變換車道線】

122.黃色虛線【行車分向線】

123.黃色雙實線【行車分向限制線】;或【雙向禁止超車線】
124.黃色單實線配合黃色虛線 並列為
【單向禁止超車線】

20.其他交通管理處罰條例

125.道路:指公路、街道、巷弄、廣場、騎樓、走廊或其他公共通行之處。

126.車道:專供【車輛】行駛。

127.體能測驗與筆試及格成績,有效保留期限均為一年

128.汽車學習駕駛證,一年有效

129.職業駕駛執照,每滿三年審驗一次。汽車行車執照,每三年換發一次。

130.A.行車速率愈高,其反應距離【逾長】B.視力愈【減退】C.生理上愈緊張、遲鈍】

交通管理處罰條例

131. 【8公噸】以上汽車汽車所有人未依規定裝設【行車紀錄器】【汽車所有人新台幣12,000元以上,24,000元以下罰鍰】

132.【大貨車、小貨車】應在車後加漆牌照號碼。

133.未滿18歲之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,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,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。  

134.大型車輛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,或以不合格駕照駕駛大型車輛者, 其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【處新台幣40,000元以上,80,000元以下罰鍰】 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繼續駕駛,及扣留其車輛牌照,以加強大型車輛之行車安全。

135.裝載砂石、土方,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,或其專用車廂,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,處汽車所有人【新台幣40,000元以上,80,000元以下罰鍰】並當場禁止通行。

136.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、總聯結重量,或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,處汽車所有人 【新台幣10,000元罰鍰】並另依其超載程度【超載1-10噸、11-20噸、21-30噸、31噸以上,等不同等級】採取分級加重處罰,且無處罰上限,以遏止違規超載行為。

137.小客車附載幼童,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】者,【處駕駛人新台幣500元罰鍰】

138兒童須乘坐於【小客車之後座】

139.汽車駕駛人對於6歲】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,單獨留置於車內者,  處駕駛人新台幣1,000元罰鍰及道安講習4小時等之處罰】。

140.汽車駕駛人】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,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台幣【3,000元】

141.機車駕駛人】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,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台幣【1,000元】

142.汽車駕駛人有酒後駕車行為者】,其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,【處新台幣 15,000元以上60,000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】

143.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測】者,處新台幣60,000元罰鍰】

144.汽、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,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,處新台幣6,000元以上,24,000元以下罰鍰,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牌照三個月】

145.二輛以上之汽、機車在道路上競駛】、競技者,【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30,000元以上90,000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】

146.受吊扣牌照之車輛,再次提供飆車行為者,沒入該車輛

147.汽車駕駛人曾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,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,合計達【6年】以上者,【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】

148.未滿【14歲】者,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之規定,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。

149.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,第12-68條者,由【公路主管機關】處罰。

150.違反處罰條例之受處分人,如有不服,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【20日】內,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。

151.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達【6點】以上者,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定期講習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152.汽車駕駛人遇幼童專用車、校車】不依規定禮讓,或減速慢行者, 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,800元以下罰鍰,且記違規點數一點】

153.汽車駕駛人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】違規停車者, 最高額罰鍰新台幣1,200元】